绵竹建投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加工服务采购的澄清
致:投标人
一、本项目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一条“投标人须在项目所在地(绵竹市)境内依法设立有加工厂(提供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加工厂地已通过环境评价、安全影响评价(提供证书复印件)”,该项要求在“已通过环境评价、安全影响评价(提供证书复印件)”根据字面理解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环境评价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安全影响评价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问已通过环境评价、安全影响评价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答:经核实,以上所述属实,投标人的环境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资格证明材料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规定,因本次澄清是对资格证明文件的解释,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开标时间不作调整。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旌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5日